罗翔对于"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的评价主要强调了"无罪不罚"这个法治原则的重要性。这个观点是在强调个人犯罪责任与家属考公之间的区别,并认为家属应当以自身的能力和努力来争取公平的机会,而不应该依赖犯罪者的行为来获得特殊待遇。
从法治角度来看,无罪不罚是一项重要的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法律保护。个人的犯罪行为应该由法律机构进行审判和判决,而家属应该独立于此,依靠自身的努力和能力来获得工作的机会和成就。这种观点也与社会公平和法律平等的原则相一致。
然而,这个问题涉及到众多的道德和伦理议题,观点各异。有人可能认为,家属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适当的关照和理解,特别是在犯罪行为对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的情况下。这也是对于个案情况的综合考虑,需要权衡个人的责任和社会的关怀。
综上所述,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等多个层面。每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可能不同,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进行讨论和评判。
公务员是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执行传达者,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是权力的象征。国家公务员的一切行为,标志着共产党的形象,代表着人民利益政府尊严,是人民的父母官 ,是人民的服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公务员关系国家相关政策实施,关系到国家安危,人民的幸福。如果被有仇视社会的人掌握了党和国家在不同岗位上的权力,轻者将给社会带来不利的负面因素,重则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选择公务员要政审。
政审:为什么不允许犯罪的亲属加入公务员行列: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这些罪犯的家庭亲属,他们的亲人被国家管制改造,他们虽不直接从表面上对抗社会,多数都是仇恨社会,仇恨人民的。一但他们掌握了权力,定会在不同时间报复社会,危害社会。因为他们已经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他们的仇恨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
有人说对罪犯家属的不参加考公务员不公平,建议取消。我认为;他们是一个家庭,家庭就是一个有福同享有祸同当的小家,他的家人超越法律底线,危害社会,危害人民,政治权益上的公平只能对安份守纪人民而言。犯罪是超越法律行为,本来就对抗了公平,为什么要对犯罪家属讲政治权益公平,对罪犯家属讲政治权益公平是对法律的践踏。所以罪犯的亲属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更不能当兵。他们如是一个本分的好公民就不会违法乱纪,危害社会,危害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对犯罪家庭的亲属,不论是犯罪中,还是犯罪后,都没有资格报考国家公务员。从历史的角度上看,这是人的天性,也是人的本能。苏联的赫鲁晓夫上台后,斯大林的坟墓都被挖了,为什么:两个字“仇恨”。这就是人类社会科学的顶级掠食者。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真实目的:其实就是一种严厉特殊的教育方式,通过对一切危害社会的险恶势力行为进行打击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民族团结,所制定的各种条款。法律所使用的一切手段,从表面上看是在惩罚一个人,实际上是一种严厉的教育,使每一个人遵纪守法来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是严厉的,否则不能触及犯罪人的灵魂深处。如罪犯与遵纪守法平等相等法律岂不是形同虚设,法律还有尊严吗?以犯罪家属讲政治权益公平,就是对犯罪的宽容,宽容的行为是对犯罪的纵容,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的敷衍法律,将失去法律最根本意义及效能,法律必须是严厉严肃的,法律是神圣的不可践踏。罪犯的家人同样可以参政,这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作者:春梦星辰 2023.3.11
首先我觉得人是独立的个体,父母犯下的错不应该由孩子来承担。试想一下,一个孩子的父母是罪犯,进监狱了,然后不得不把婴儿遗弃。你如果是这个孩子,你甚至连父母长啥样都没见过,就被禁止考公和参军。你觉得这合理吗?你觉得公平吗?谁犯的错就去惩罚谁,可以加大力度但不能殃及无辜,可怜这么简单的道理都还需要去辩论。
贪腐,黑恶,犯罪等严重侵犯法律,破坏法治建设,为了法律尊严,为了法律的神圣庄严。责其家属共同承担后果,减少贪腐犯罪问题,是有必要的!罗翔教授的“底线”,偏向于人权问题。法律尊严是我国国家尊严,人民的尊严!法治社会应该放第一位。不树立法律尊严,其它尊严得不到保障!罗翔教授对腐败没有切肤之痛,教授对历史,对人民有慈悲之心。三国演义中袁绍,吕布等人,为了显示高高在上,贱踏百姓;为了功成名就,宴请四方,饮酒作乐收刮民脂民膏……这些人才是国家的罪魁祸首!所以必杀之!刘备以仁义利益百姓,曹操称为英雄;关羽以正义,公平公正守护一方百姓,曹操等不敢杀之,天下百姓敬为英雄!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真正消灭了“四分五裂”的根源,人民万众一心拥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奠定了大国基础,强国基础!才有今天祖国的繁荣富强。没有万众一心的民心,国家谈不上强大。人民的安居乐业才是真正祖国的稳定!各行各业才能争奇斗艳。专家教授应该带头与民同乐,了解真实的社会,了解民心,为祖国尽力尽心!学者脱离现实将远离民心……我们国家重力打黑反腐,利国利民。在非常时期,本人认为家属共同担责,能够有力有效预防防止腐败。法律找回尊严,人民得到法律保障。人权问题自然解决。法律严格,针对的是违法犯罪。对遵纪守法来说是没有不良影响!
一人犯罪影响下一代,我认为不适合国家的发展,任何人都没有出生的选择权力,不能犯罪的子女一出生来到人世上就成了弃儿,并且确定了他们的命运,这是很不公平的!犯罪没有遗传基因的,就拿现社会各种各样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的先辈并不是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的子女他们并不是现在成了犯罪人员!有好多犯罪分子还是党和人民精心陪养的接班人,所以说,每个人犯罪不是先天性而是后天性因各种特定的因果才走上犯罪道路的!
罗翔教授对“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曾表示“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底线”。对此我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罗翔教授说的对,我表示支持。“无罪不罚”是一个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准越过这一原则(包括法律)。
“无罪不罚”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一个人定罪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假如证据不充分的话,此人不但不能定罪,反而仍会以公民相待,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对于一个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这一问题,其家庭的确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也不完全是,这就要看他所犯罪的性质如何。若一个人所犯之罪,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他们的未来考公,国家会有所考虑,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反之,如果他所犯之罪性质极其恶劣,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尤其恶性犯罪),那就另当别论了。
还有一种犯罪,不是一时起意,而是一贯的,像惯偷,惯骗等(这类罪犯通称惯犯)。这类犯罪虽说危害性不算很大,但他们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一定会受到不好的影响。俗话说,近墨者黑,近朱者赤,孩子长期生活在这样的家庭里,他们从小到大,其心灵及思想品德上,天长日久,潜移默化的就会被感染。但这绝对怪不着孩子,而是这个家庭的悲哀和孩子们的可怜。
不管什么家庭,孩子是无辜的。他们开始来到这个世界,都是纯洁可爱的,都是未来的建设者,都是家庭未来的希望。所以借此对所有成家立业,为人父母的人们提出忠告,一定要为各自的家庭和孩子们负责,即便生育了他们,就要为他们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和氛围。俗话说,家长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这话一点不假。所以家长要担起教育孩子的重任,首先要起到表率作用,为他们树立好的榜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要切实做到学法、懂法、终身不犯法。
首先应该断掉的是山寨文凭,随着统招本科生毕业人数,国家应该开放公务员免考的政策,211和985的双一流的优秀本科生,统招优秀研究生,博士生 应该才能进公务员序列,老一辈的非统招学历的全部降级为事业编待遇,不合格的分流下岗,共产党员就应该带头让位,很多都是父辈是政府官员,最后直接给安排的编制,不是公务员凡进必考么,那只是针对老百姓的。
你见过有几个罪犯,特别是经济犯罪得到的大额钱财,他自己吃独食的,或者将财物藏匿起来不见天日的?绝大多数都是肆意挥霍,买豪车,购豪宅,高消费,吃喝玩乐,近亲属哪一个不是得利者?特别是在培养子女这块,可以说付出最多。你想读贵族学校就给你去,你想出国留学就给你去,你想买豪车就给你买,你想创业马上给你启动资金!你不知道这些钱财怎么来的吗?你得到了这么多,肯定要受到连带责任的 ,你还想世代繁荣?
想想那个在加拿大的什么缺什么,碗婷的!三天两头还要给他老妈喊冤,还说要回国发展?那几百上千的受害者的冤屈,谁给他们平息啊?
一人犯罪会不会影响家属考公,还得国家制定相应的,合理的法规,个人认为,虽然不能一刀切,但是重要岗位公检法,经济要职,国家机密处等等,肯定是要严审的。
谢谢邀请!
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底线,这是否一刀切,会造成人才流失,影响社会发展?
封建社会是一人犯罪诛灭九族,而现在社会有人提倡一人犯罪一人担,跟家属不相干,这两个问题的新旧对比,都属于一刀切的极端行为。
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去解答,一是. 要看犯罪人的罪恶情节而论,比如那些叛国贼,人犯子,和大贪官们,对国家、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激起民愤的犯罪分子的子女们应该采取永不录用。对那些偶然犯罪,甚至一时冲动的,一到三年徒刑的前科家属子女在考公时就应该酌情处理,不能实行[无罪不罚]的底线约束,这会失去人才对国情不利的。
二是. 国家的发展强大离不开人才,特别是特殊人才出现在犯罪的家庭背景里,就不能实行[无罪不罚]的底线,这样的人才决定国家对他的培养教育得当有直接关系。
三是. 在对待人才方面的灵活应用,不能让个人情感参与其中,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重大前提,法律若是掌握在正义的人手里,法律行使的权威就会让人民满意,也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谢邀答!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清楚另一个问题,就是他为什么犯罪,有的人犯罪抱着一种执念,就是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对这种人,他犯罪可能就不是一个人的事了,他没犯杀人罪,可以不以命抵命,而也不会将牢底坐穿,终有一天他会熬出了头,但他只是本人承担了犯罪成本,我们不要忽略,他之所以不惜犯罪,一定是有"利"可图,如果"利"让他全家人图到了,仅付出了"我"丁点代价,他是否有些窃喜呢。
犯罪是要承受代价的,这种代价不仅本人要承受,凡受益人均应承受,如果不是受益人,则据犯罪的恶劣程度,放射对关系人的影响。如果属于屡犯,则会有遮掩复利,那么一定有受益人,本是不当得利,且又不是迫不得已的犯罪,多人受益就应多人承担成本,这种成本如果对受益人无足轻重,可能会不长记性。对于临时起意的犯罪或环境所迫及偶然的犯罪,则不可同日而语。
总之,对一人犯罪影不影响家属考公的问题,我觉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一篙子打翻一船人,又不能事不关他人罚不当及,应该谨慎把握,惩前应严,毙后当宽,不冤枉一个好人,对重要岗位也要尽量不放进有瑕疵的人,这样对犯罪人以身试法也可产生震慑力,可以有助队伍的纯洁性。当然,身不由己,道路可以选择,要走平坦路,就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如想凭侥幸蒙混过关,就须承担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苦果。
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谈不上是罪有应罚吧?社会上各种职业总要有种种限制,并非是每个人都能符合各种条件。对于公务员要求条件高些是职责所在,一则公务员责任重大,考公要求严格理所应当;二则家庭对成员是会有一定影响的,无可厚非;三则这样对于犯罪既是一种惩戒,也是对其他人的告诫。
说句题外话,美国中央情报局是任何人都能去的地方?他们可能没有政审这一说,但是进入条件可是比我们国家政审严格多了。
法不溯及既往也是一条需要遵循的原则,《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中,如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该因为一人犯法而影响其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包括考公等。对刑满释放人员,国家都在鼓励积极就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对不涉及犯罪的犯罪人员家属,就要带有色眼镜?不让参公,只会加大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产生更加剧烈的矛盾,同时,《公务员法》也没有规定此类情形不能参公,按照法无规定皆可为的原则,对此类人员不让参公也违反法律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若有侵权,请联系站长说明,禁止转载。
本文链接: https://www.xiezha.com/question/7250313436528525623.html